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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“案”说法┃酒后冲动酿祸端 致人轻伤被判刑
时间:2025-11-17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近日,由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故意伤害案,经清苑区法院审理后,以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。

2024年12月1日20时许,在清苑区贺某某家中,马某某和贺某某酒后发生口角,马某某用拳头击打贺某某眼部,用鞋子抽打贺某某头面部,造成贺某某眼部受伤、肋骨骨折。经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贺某某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,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。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打人事实。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,清苑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。

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,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常见犯罪,其构成要件包括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或器官正常机能,且需排除正当防卫等合法情形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;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
过度饮酒有害身心健康,酒后上头易冲动,任何酒后失控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任何时候、任何情况下都要冷静、克制,千万不要为逞一时之快、热血上头而动手,最终发展成为刑事犯罪,事后冷静下来,无论哪一方都“悔之晚矣”。



清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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