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,被告人李某某因上路时的远光灯纠纷,将对方打成肋骨骨折,构成轻伤一级。
基本案情:2021年1月23日17时许,李某某驾驶汽车行驶时与对面刘某某驾驶的汽车,因互相开远光灯发生口角,李某某与刘某某同乘车人刘某某的父亲发生打斗,造成刘某某父亲胸部损伤,经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。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,赔偿被害人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检察官提醒:本案中两辆车的驾驶员因为互相指责开了远光灯晃眼,双方路怒症发作,被害人被拳脚相加,造成轻伤一级。虽然案发后双方当事人以十万元的赔偿款达成和解,但是一人被起诉一人受伤住院,后果惨重。这告诫我们遇事不能冲动,上路时要遵守驾驶规则,不要乱开远光灯。驾驶员同时要学会情绪管理,遇到远光灯纠纷,冷静说理,不能一怒铸成大错,甚至触犯法律底线,则悔之晚矣。